2021年,某建设公司拖欠原告某缝纫机公司款项,经执行程序仍未获偿。
后经调查取证发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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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23日,某建设公司股东抽逃出资(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,经柜面操作“退还验资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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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任股东江某某、林某某系夫妻关系,林某某在公司担任监事,负责公司财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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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2月31日,某建设公司变更为江某某一人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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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。本案中,林某某、江某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,即公司验资后第二天将出资款“退还验资”。原告公司认为该款项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,且已初步举证。而林某某、江某某未对资金的流出做出合理解释,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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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某某、江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、经营某建设公司,且该笔债务在形成时,某建设公司股东仅为林某某、江某某夫妻二人,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、监事亦由二人分别担任。
此时,二人出资虽归各自所有,但经营利益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,双方利益具有一致性。更重要的是,江某某当庭陈述林某某事实上负责公司财务。故某建设公司存在客观利益高度集中,主观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等特别形态,应认定二人对抽逃出资行为相互知情并有共同意思表示,二人应在各自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
林某某、江某某庭后与原告和解付款!
黄赛莲 律师
执业领域:劳动纠纷、婚姻家事纠纷、民商纠纷、公司法;
王娟 实习律师
执业领域:合同纠纷;执行回款;民商纠纷;劳动纠纷;